山东专利申请企业先容授予原则和检查程序
授予原则
依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相同的创造创造只能颁发一项专利权。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创造创造别离提出专利请求的状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准则:一个是先创造准则,一个是先请求准则。
先创造准则,是指同一创造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别离提出专利请求,应把专利权颁发最早做出此项创造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请求时刻的早晚。但由于在采纳此项准则时,在断定谁是最早创造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许多实际困难,因而,世界上只要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量国家选用这种准则。
先请求准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创造别离提出请求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创造的时刻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请求时刻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颁发最早提出请求的人,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选用这一准则。需求留意的是,美国在其2013年3月16日正式收效的《美国专利法案》美国由实施200余年的“先创造准则”(first-to-invent rule)修改为“创造人先请求准则”(first-inventor-to-file rule),但仍差异于遍及选用的“先请求准则(first-to-file rule)”。
检查程序
各国对专利请求的检查有不同的要求,基本上实施两种不同的准则。有的国家实施方式检查制,即只检查专利请求书的方式是否契合法律的要求,而不检查该项创造是否契合新颖性等本质性条件。有些国家则实施本质检查制,即不只检查请求书的方式,并且对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进行本质性的检查,只要具有上述专利条件的创造,才颁发专利权。我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用本质检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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